第十五条

已废止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