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

(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