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

(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

(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

(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八)办公经费的使用;

(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