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