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