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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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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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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