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