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受教育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