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能力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