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市场变化和受教育者需求,优先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专业,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