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学生经其鉴定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