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实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学生经其鉴定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