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委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开展技能培训。

职业学校根据办学能力,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