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等职业教育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