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办示范、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扶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