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提供担保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