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业工作。市(地区)、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兼职林业工作人员,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