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二)收购无林木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