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林地并恢复原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五倍的树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