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应当植树种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退耕还林还草规划,逐步退耕,植树种草。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经验收核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或者换发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