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巴山、关山、子午岭、黄龙山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其他重要分水岭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实行禁伐。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