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禁止采伐、毁坏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