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二)毁林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三)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四)损坏、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