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以其他建筑材料、燃料代替木材的技术,减少木材消耗。

林区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营造薪炭林或者划定薪炭林的范围,解决居民生活用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