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

(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

(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