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