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市容市政(城管)、水利(水务)、卫生计生、环保、园林和绿化、审计、安监、质监、价格、民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