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通风亭、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