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