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相关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