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相关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