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重点课题招标、研究成果评估、优秀项目成果奖励等方法,吸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