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有地方特色的读本,并支持中小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通过走进学校、社区等形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