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四条已修改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状况,规划和组织建设停车场(库、位),配建停车引导系统。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市政(城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可以在道路上确定临时停车区域和时段,并设置明显标志。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