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三条已修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停车泊位和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易造成交通拥堵或者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市容市政(城管)、绿化等部门,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