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施工,保障通行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施工、监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