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