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湿地生态补偿的力度。湿地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