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防止面积减少和污染,维护人工湿地生态功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永久性水稻田种植面积和区域。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