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建立湿地公园应当以保护湿地生态功能为主,兼顾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申请建立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