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有功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