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有功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