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