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知识产权资产占有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一)对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许可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其标的额没有市场价格作参考的;(三)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的;(四)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章程规定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