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维权援助和奖励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