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和扶持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维权援助和奖励等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