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负责办理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人员,与企业厂长(经理)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以及与离任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