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计就解除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按本条例规定补办离任审计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