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处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经离任审计,对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厂长(经理),审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提出书面建议,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