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参与配合;

省、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并邀请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参与配合;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