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第九条已废止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参与配合;省、市(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并邀请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参与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批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