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发生人员重伤、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组织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