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