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